先说结论:个人偶尔接活、临时开票,增值税按"次"判断,2026年起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以内不达起征点。但如果你做的是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特定业务,就不再按次判断,而是参照按期纳税,按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这两条线的差别非常大。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按月计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计税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0号公告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进一步细化了自然人的判定规则。背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4号公告将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解释,按次纳税主要适用于偶尔发生应税交易的个人,此前500元的标准使按次纳税人难以享受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相近的待遇,"此次将起征点提高至1000元,实质上使按次纳税人能够享受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相近的税收政策"(来源:《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报道,2026年;核查日期2026年9月24日)。
4号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 情形 | 判断标准 | 举例说明 |
|---|---|---|
| 一般零星交易 | 每次(日)1000元 | 偶尔提供一次咨询、一次配送服务 |
| 6种特定情形 | 参照按期,月销售额10万元 |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 |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在采访中指出,这类收入通常具有稳定来源或明显经营属性,统一按期纳税有利于防范通过拆分交易规避纳税(来源同上)。
问:企业向个人付款,需要管增值税起征点吗?
答:需要。判断的是收款方是否达到起征点,企业作为付款方要留存合规凭证,涉及扣缴义务的按扣缴规定处理。
问:政策到期后怎么办?
答:10号公告明确的适用期间是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到期后以最新公告为准。
问:这次调整的重点到底是什么?
答:重点有两处——按次纳税起征点从每次(日)500元提高到1000元;以及出租不动产、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不再按次判断,参照按期纳税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
本文由即省财税内容系统整理,政策条款已人工核对,引文均标注来源。文中不构成税务意见,具体事项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