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税,超出部分单独计税。适用范围仅限企业依法解除或协商解除,不含主动辞职、退休、内部退养;标准截至2026年11月。
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拿到的一次性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而且不再除以工作年限分摊。企业最常算错的地方,是把3倍理解成本人月工资的3倍。
一句话:免税额看的是当地平均工资,不是他的工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2018年12月27日发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这句话有三个关键点:范围是解除劳动关系,上限是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超出部分的算法是单独适用税率表。政策本身没变,变的是很多人的理解。
是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由各省、市统计和人社部门公布,通常每年年中更新,不是员工本人工资,也不是公司自定的社平数。福州、平潭的企业实际操作中,以福建省或福州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准,每年标准都会调整。
举例:假设当地公布的年度免税额为28.8万元,员工拿到35万元补偿,超出的6.2万元才需要计税;其余部分免征。具体金额必须用当年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不能沿用去年。
一句话:每年标准都变,照着去年算就是错。
财税〔2018〕164号取消了原来除以工作年限的做法。现行算法是:超过3倍的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套用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扣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也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项目 | 旧口径(2019年前) | 现行口径 |
|---|---|---|
| 免税额度 |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 | 同上 |
| 超出部分 | 除以工作年限,按月计税 | 不除以年限,单独计税 |
| 是否并入综合所得 | 否 | 否 |
| 能否扣6万元及专项附加 | 否 | 否 |
一句话:年限不再打折,超出多少就按多少算。
把未休年假折算工资混进补偿金一起免税,是常见的申报错误,这部分应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一句话:名目错了,免税额度也用错了。
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经济补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条据实扣除。需要留存: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支付凭证、个税申报记录,涉及规模裁员的还要有职工代表或工会意见。
会计上通常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中的辞退福利,税会差异需要注意:会计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税务一般按实际支付年度扣除,计提未支付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
一句话:能扣,但要在真的付出去的那一年扣。
假设某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96,000元/年,3倍免税额就是288,000元;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350,000元。计算过程见下表(数据为示例,实际以当地当年公布数为准)。
| 项目 | 金额(元) | 说明 |
|---|---|---|
| 一次性补偿收入 | 350,000 | 含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
| 免税额度(3倍) | 288,000 | 96,000 × 3,按当地公布数 |
| 应税部分 | 62,000 | 350,000 − 288,000 |
| 应纳个税 | 3,680 | 62,000 × 10% − 2,520(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 |
如果误把"本人月工资的3倍"当免税额,假设该员工月薪20,000元,免税额只按60,000元算,应税部分就变成290,000元,个税约41,080元,比正确算法多缴37,400元。差额不是小数,这就是口径错误的代价。
一句话:先把免税额度算对,再谈税率。
这些资料既是税前扣除的凭证,也是税务核查时说明口径的依据。
误区一:以为补偿金全部免税。误区二:用本人工资乘3当免税额。误区三:超出部分仍然除以工作年限。误区四:把未休年假折算工资也放进补偿金申报。误区五:计提了补偿金就在当年税前扣除。
政策表述是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具体按月标准换算年度还是直接使用当地公布的年度免税额,各地执行口径不同。支付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当年适用的具体金额。
财税〔2018〕164号针对的是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通常可以适用;员工主动辞职且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属于该情形,支付的钱一般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处理。
不并入。该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由单位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年度汇算时不再重复并入综合所得。
不建议。补偿金按一次性补偿收入判定,拆分支付不改变性质,反而可能被认定为延迟申报。确有分期协议的,应按协议约定和税务口径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核查日期:2026年11月1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具体标准以福建省及福州、平潭主管部门当年公布数据为准。
本文由即省财税内容系统整理,政策条款已人工核对,引文均标注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