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交。公司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对自然人股东来说,视同公司先分红、股东再投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唯一常见的例外,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税。
一句话:钱没到手,税先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997年12月25日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998年5月15日发布)确立了口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但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外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普遍按视同分配处理,自然人股东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一句话:转的是账面数字,算的是分红。
| 转增来源 | 是否视同分红 | 自然人股东个税 |
|---|---|---|
| 未分配利润 | 是 | 20% |
| 盈余公积 | 是 | 20% |
| 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且为股份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 | 否 | 不征 |
| 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如评估增值、捐赠形成 | 通常视同 | 20% |
很多老板把资本公积转增不交税这句话记成了通用规则,忽略了前提是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增资形成的资本溢价能否适用不征,实务中要看当地口径,风险较大。
一句话:例外只给一种资本公积,不是全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5年10月23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注意三个前提:企业须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来源限于上述三项、需要备案并按计划缴纳。普通商贸、服务类公司不适用。
一句话:能分期的,前提是高新技术四个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存量公司过渡期至2027年6月30日。不少福州、平潭的老板想用账上的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把实缴做平。
这里有两个坑:一是转增要交20%个税,但公司账上并没有因此多出一分钱现金,税得股东自己掏;二是转增后注册资本变大,日后减资或注销的程序成本更高。
一句话:转增解决的是形式实缴,解决不了现金缴税。
| 路径 | 股东当期税负 | 公司现金 | 适用场景 |
|---|---|---|---|
| 未分配利润转增 | 20%个税 | 不增加 | 股东有现金缴税、需完成实缴 |
| 先分红再增资 | 20%个税 | 先减少后增加 | 账上有现金、股东愿承担税负 |
| 股东实缴出资 | 无 | 增加 | 股东有资金、后续可依法减资 |
三条路的税负看起来接近,差别在现金流和后续退出成本。选择前先问一句:这笔税,谁出、什么时候出。
一句话:税负相同的时候,比的是现金和退路。
误区一:以为没分红不用交税。误区二:把资本溢价当万能免税。误区三:转增后不申报个税,等注销时才被发现。误区四:为完成实缴盲目转增,忽略缴税现金来源。误区五:把转增和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混为一谈。
按转增金额的20%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转增金额以股东会决议和账面科目为准,不因资金未实际流出而减免。
不一定。只有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才不作为应税所得;其他资本公积如评估增值、捐赠形成转增,通常视同分红征收20%个税。
转增部分已缴过个税的,应相应增加股权计税基础,转让时按转让收入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未缴税又未增加计税基础的,转让时可能被重复计税。
只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才可按财税〔2015〕116号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普通企业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997年12月25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998年5月15日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5年10月2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认缴出资期限的规定。核查日期:2026年11月2日,具体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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