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2026年起,一项交易同时含货物和服务,税率按主要业务定,与纳税人身份无关。适用范围:同一项应税交易含不同税率业务的企业;两项以上独立交易仍按兼营核算。口径截至2026年11月。
一句话:先分清是一项交易还是两项交易,再谈税率。
很多财务把这两个概念混着用,其实判断标准很朴素:是不是同一项交易。
一项交易,同时包含货物和服务,两者有主附关系、缺了附属业务主要业务就落不了地——这是混合销售。比如卖一套中央空调并负责安装,安装是让空调能用起来的必要环节。
两项以上彼此独立的交易,客户可以分开买、分开定价——这是兼营。比如一家公司既卖设备,又单独对外提供设备租赁和维修服务,三个业务各自独立。
一句话:绑在一起卖的是一项交易,分开卖的才是兼营。
2026年1月1日之前,混合销售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第四十条处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条规则的特点是——先看你是什么身份,再看业务本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把判断标准改掉了。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 对比项 | 2026年1月1日前(财税〔2016〕36号) | 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 |
|---|---|---|
| 判断依据 | 纳税人身份:货物生产批发零售,还是其他单位 | 交易本身:主要业务是什么 |
| 同一企业不同业务 | 可能因身份被统一按货物或服务计税 | 按每项交易的主要业务分别判断 |
| 兼营未分别核算 | 从高适用税率 | 第十二条:仍从高适用税率 |
| 合同影响 | 合同怎么写影响有限 | 合同对业务实质的描述直接影响判定 |
补充税率依据:本文涉及的13%(货物、有形动产租赁)、9%(建筑、不动产租赁、交通运输)、6%(服务、无形资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法定税率,3%为第十一条规定的简易计税征收率,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句话:身份不再是挡箭牌,业务实质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2025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把判定条件写得很具体,一项交易要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换句话说,如果两项业务之间没有主附关系,只是被打包在一个合同里,就不能套用"主要业务"规则,而应回到兼营,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福州、平潭不少工程类、设备类企业的合同,恰恰是把两笔独立业务写进一份合同,还以为能按低税率统一开票。
一句话:没有主附关系,就别谈主要业务。
| 场景 | 判断要点 | 常见错法 |
|---|---|---|
| 卖设备 + 安装调试 | 安装是否为设备正常使用的必要环节、是否单独报价、客户能否另行委托第三方 | 一律按9%建筑服务开票,忽略设备13%部分 |
| 软件开发 + 后续维护 | 维护是否独立可售、是否按年单独收费、是否以软件交付为前提 | 把独立的技术服务费并入软件按6%开,或反之全部按13% |
| 装修工程 + 自产材料 | 材料是否由施工方自产、是否构成工程实体、合同是否为包工包料 | 材料与人工混在一起按9%开,未分别核算 |
这三个场景的共同点:合同措辞决定证据链。合同里写"设备款XX元、安装费XX元"并分别列明,和只写一个总价,税务处理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一句话:合同怎么拆,税就怎么算。
第一,为了低税率硬拆合同。把一项不可分割的交易拆成两份合同、开两张不同税率的发票,但实际交付是一体的,属于人为拆分,容易被认定为税率适用错误。
第二,兼营不分别核算。《增值税法》第十二条明确: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这一条的后果比很多人想的重——不是补差额,而是全部按最高税率算。
第三,合同、发票、账务三张皮。合同写设备加安装,发票只开安装,账上又按设备结转成本。三方比对一旦触发,很难解释。
一句话:拆得开要能证明,拆不开就别硬拆。
一句话:合同、核算、发票,三者必须同一条线。
问:混合销售和兼营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
答:看是不是同一项交易。一项交易中货物与服务有主附关系、不可分割,是混合销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两项以上独立交易是兼营,需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问:2026年以后还按纳税人身份判断混合销售吗?
答:不再按身份判断。《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按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与纳税人是不是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企业无关。
问:主附关系怎么证明?
答:看业务实质:主要业务是否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目的,附属业务是否为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发生为前提。合同条款、报价构成、交付记录都是证据。
问:兼营没有分别核算会怎样?
答:《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不是补差额那么简单。
问:合同已经签了,还能补救吗?
答: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明确业务构成与价款拆分,但必须与实际交付一致;仅靠补协议、实际交付不支持的,仍有被调整的风险。
如果你的合同里既有设备、又有安装或维护,建议在下一份合同签署前把税率判定做一遍。需要逐份梳理合同条款与开票口径的,可以在即省财税提交需求,由本地持证机构出具判定意见。
本文由即省财税内容系统整理,政策条款已人工核对,引文均标注来源。核查日期: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