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已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实际税负约5%。要享受,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条里任何一条超了,当年就不能按小型微利企业计算。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年8月2日发布),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换算一下:25%×20%=5%,即实际税负约5%,远低于25%的法定税率。一句话: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不是"自动到账",而是"符合条件才成立"。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019年1月17日成文)等文件,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
| 条件 | 上限 | 常见理解偏差 |
|---|---|---|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不超过300万元 | 超过即当年整体不适用,不是"分段计算" |
| 从业人数 | 不超过300人 | 按全年季度平均计算,含劳务派遣用工 |
| 资产总额 | 不超过5000万元 | 同样按全年季度平均计算 |
注意"同时符合"这四个字:只要有一条不达标,当年就不能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临界点附近的企业,应在预缴阶段动态测算,而不是等汇算清缴才发现超线。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为:
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只看"年末人数"或"年末资产"。口径是季度平均,不是年末时点数。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预缴时即享受优惠,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统一复核。需要提醒三点:
一句话:预缴省的是现金流,汇算清缴才是最终判定。
问:应纳税所得额301万元,是不是只对1万元按25%?
答:不是。三个条件之一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超过即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当年不能适用该优惠。
问:福州、平潭的判定标准有区别吗?
答:没有。判定标准与优惠依据是全国统一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另有15%企业所得税等区域性优惠,属于另一套政策,不能混用。
问:核定征收企业能享受吗?
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征收方式本身不是判定条件,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本文由即省财税内容系统整理,政策条款已人工核对,引文均标注来源。文中不构成税务意见,具体事项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