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成本发票,不等于这笔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但“白条入账”和“买票冲账”这两条路,在2026年都已经走不通。发票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工资表、折旧表、完税凭证、财政票据、收款凭证、分割单都可以是合法凭证。判断标准只有三层:业务是否真实、是否与取得收入相关、金额是否合理。确实取不到发票的,要在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31日)补开换开或补齐证据链;已经错过汇算期的,可以追补到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核查日期2026年9月20日。)
28号公告第八条把税前扣除凭证分成两类:
| 类别 | 常见形式 | 典型场景 |
|---|---|---|
| 内部凭证 | 工资表、折旧摊销表、成本计算表、入库出库单、领料单 | 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成本结转 |
| 外部凭证 | 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 | 采购、房租、税费、政府性收费 |
所以“没有发票就不能扣除”是错的。但28号公告第九条同时划了一条硬线: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含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向公司、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对方能开票就必须拿票。
这几类用内部凭证或非发票外部凭证即可,不属于需要补票的范围。反过来,把应该补票的支出当成“不需要发票”,就是汇算清缴时的调增项。
| 时间点 | 处理方式 |
|---|---|
| 当年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 可按账面发生金额暂按暂估核算(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
| 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取得合规凭证 | 直接在发生年度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
| 汇算清缴后才取得或始终未取得 |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且当年未税前扣除的支出,以后年度取得合规凭证或按28号公告第十四条提供证明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可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凭证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期限补开、换开(28号公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口径)。逾期不补,这部分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
Q1:没有发票的支出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不一定不能。28号公告把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发票只是外部凭证的一种;但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登记增值税纳税人的支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Q2:暂估成本在汇算清缴前没拿到发票怎么办?
A: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且当年未税前扣除的支出,可在以后年度取得合规凭证后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年限不超过5年。
Q3:“追补扣除5年”的依据是什么?
A: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或少扣除的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Q4:用白条入账会有什么后果?
A:汇算清缴需纳税调增、补缴税款,并可能加收滞纳金;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还可能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发票不是唯一凭证,但“该取得却没取得”就是硬伤——补票有时间窗,追补有5年上限。
本文由即省财税内容系统整理,政策条款已人工核对,引文均标注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