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真正容易错的是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不是÷(1+3%)。
一句话:征收率写3%,换算用2%。
第一,卖的是固定资产。公告明确,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通过,202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比如过去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未能抵扣进项的设备。
两条同时满足,才可以选简易计税。已经抵扣过进项的设备,处置时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不能套用2%。
一句话:看设备,也看当年那张进项发票。
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3%减按2%的情形,规定征收率按2%代入,因此公式是含税销售额÷1.02。
| 项目 | 正确算法 | 常见错法 |
|---|---|---|
| 含税售价 | 103,000元 | 103,000元 |
| 销售额 | 103,000÷1.02=100,980.39元 | 103,000÷1.03=100,000元 |
| 应纳税额 | 100,980.39×2%=2,019.61元 | 100,000×2%=2,000元 |
金额不大,但申报表勾稽会对不上,长期积累就是风险。更重要的是,一旦按错的口径连续申报,解释成本远高于补税本身。
一句话:差19块6,差的是一套口径。
误区一:把「3%减按2%」理解成按2%征收率,直接用含税价÷1.03再乘2%。正确做法是÷1.02。
误区二:认为所有旧设备都能按2%。前提是未抵扣进项,抵扣过的不适用。
误区三:卖了设备不申报,认为「没开发票就没人知道」。固定资产有卡片、有原购进发票,处置后账面净值长期不动,反而更显眼。
一句话:旧设备不是免税资产,只是可能适用低征收率。
选择简易计税后,申报端有三个动作不能漏,否则表内勾稽一定对不上。
一句话:税算对、表填对、账转对,三件事要一起做完。
这五条走完,处置一台旧设备的税务处理基本不会出错。
问:卖设备给个人,能开专票吗?
答:适用3%减按2%简易计税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需要抵扣的,要提前说明。
问:设备卖了亏钱,还要交增值税吗?
答:要。增值税看的是处置行为,不看盈亏;企业所得税上亏损可按资产损失规定申报扣除。
福州、平潭企业处置旧设备前,建议先把固定资产卡片和当年进项记录调出来,再决定是否选择简易计税。
本文由即省财税内容系统整理,政策条款已人工核对,引文均标注来源。
问:购进时已经抵扣过进项的设备,卖的时候怎么算税?
答: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不能适用 3% 减按 2%。判断标准是购进时是否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已抵扣的不在简易计税范围内。
问:小规模纳税人卖自己用过的设备,也是除以 1.02 吗?
答: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 3% 征收率减按 2% 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同样按含税价÷(1+2%)换算,并且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设备卖了但没开发票,可以不申报吗?
答:不可以。固定资产有卡片、有原购进发票,处置后账面净值长期挂账反而更容易被比对出来。应在对应属期按未开票收入申报,同时结转资产处置损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通过,202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资产处置损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