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股东从公司“借”钱,不是一条不用交税的通道。按财税〔2003〕158号,个人投资者向投资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征个人所得税。关键不是“有没有写借条”,而是是否跨年、是否用于经营、有没有证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2003年7月11日发布)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随后,国税发〔2005〕120号(2005年7月6日发布)进一步要求加强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加强征管。这两份文件,是实务中“股东借款视同分红”最主要的依据。
| 步骤 | 看什么 | 风险信号 |
|---|---|---|
| 看余额 | “其他应收款—股东”明细与账龄 | 存在跨年未清零余额 |
| 看用途 | 合同、付款凭证、用途说明 | 无法证明用于生产经营 |
| 看时点 | 纳税年度终了前是否归还 | 每年年底余额仍滞留 |
| 看流水 | 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往来 | 频繁“公转私”且无对应业务 |
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股东借款也按这条处理吗?
答:财税〔2003〕158号明确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该条之外。这两类主体的投资者借款,按经营所得相关规定处理,口径不同,需分别判断。
问:被认定视同分红,谁负责缴税?
答: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纳税人是取得所得的个人投资者。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由即省财税内容系统整理,政策条款已人工核对,引文均标注来源。文中不构成税务意见,具体事项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