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每年12月确认次年。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和《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目前共7项扣除;未及时确认,单位可能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到手工资会变少。
| 项目 | 标准(现行) |
|---|---|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 |
| 子女教育 | 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 |
| 赡养老人 | 独生子女每月3000元;非独生子女分摊,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
| 继续教育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技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得当年定额3600元 |
| 住房贷款利息 | 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 住房租金 | 按城市规模每月1500元、1100元或800元 |
| 大病医疗 | 自付超15000元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汇算时办理 |
来源:国发〔2018〕41号、国发〔2023〕13号;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1日。
一句话:标准是国家统一的,填对才是自己的。
一句话:填错不是少交,而是先多交、再退回来。
一句话:企业不替员工填,但要提醒到位。
Q1:不确认会怎样?
A:单位可能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员工补填后恢复。
Q2:租房和房贷能都扣吗?
A:不能,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二选一。
Q3:夫妻怎么分配更划算?
A:让适用税率更高的一方多扣,通常更省税。
本文由即省财税内容系统整理,政策条款已人工核对,引文均标注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