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将达成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致性意见的居民企业股东持股比例由100%放宽至50%。
修订前:包括所有股东在内的重组当事各方均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修订后: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居民企业股东与合并(分立)、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达成一致,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对达成一致的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不再需要100%的股东同意,只要持股50%以上的大股东达成一致即可享受递延纳税。
涉及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以及非居民企业股东时,不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上市公司股东中含大量非居民企业和资管产品,之前几乎无法达到100%同意要求,现在门槛大幅降低。
持股5%以上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需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的不再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的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其余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可选择简便计税方法(差额部分按10年均匀摊销)。
福建省民营经济活跃,上市公司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此项政策对福建企业的上市公司重组、产业整合均有直接利好。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进行产业整合时,可享受更优惠的税务处理政策。